《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

2025年03月05日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浏览量:92

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炭交易中心”)组织的煤炭交易相关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现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 以及其它由煤炭交易中心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商适当性管理,是指煤炭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的商品和服务的特征以及风险特性,确定适当的交易商资格条件、履行告知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交易商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评估自身的商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把控交易业务各环节风险,严格执行交易商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要求。

第三条 煤炭交易中心应当立足于保护交易商合法权益,告知交易商参与交易必备的能力。

第四条 成为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商应当符合下述基本条件:

(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并明确标注有:煤炭生产、运输、加工、洗选、经营、销售以及电力、冶金、化工、建材、民用、供热取暖等用煤行业的相关用途;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五)依法合规经营、企业经营状态正常;

(六)未被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破产重整名单;

(七)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八)煤炭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 煤炭交易中心将根据特定市场的具体情况另行公告交易商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六条 交易商需知晓交易中心涉及的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应对交易可能发生的政策风险、煤炭和煤制品、运力运输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各方面风险。

第七条 煤炭交易中心为申请注册的交易商,提供《交易商协议》及各项交易规则,交易商应认真阅读并了解交易商资格要求、交易规则和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

交易商对上述材料中的内容有不理解或不清楚的地方,需及时咨询。交易商提交注册信息并签署协议后,表示已同意并愿意遵守煤炭交易中心交易业务规则,并自行承担所有风险。

第八条 煤炭交易中心应当遵循本办法,认真核验交易商在交易平台注册(以下简称“开户”)的申请资料。

(一)应对交易商提供的各项开户材料进行完整性和一致性核验;

(二)核验无误后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第九条 煤炭交易中心为交易商办理注册开户,应当告知和指导该交易商申请开立账户及首次入、出金操作流程。

第十条 交易商须为依法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能独立从事煤炭交易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并符合《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交易商须保证其提供的各种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交易商应根据《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交易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开户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单位不得在煤炭交易中心开户:

(一)有严重违法犯罪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经济纠纷、债务诉讼的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品现货交易的机构;

(四)煤炭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交易商不得将交易账号、密码及CA证书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转给他人。交易商需自行承担登录账号后所有操作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交易后果。

第十四条 煤炭交易中心应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风险偏好、交易经历、专业知识等对客户进行分类指导;并根据需要针对不同类别客户进行相关知识、风险教育、法规教育、维权教育等后续培训,提高交易商对煤炭市场、参与煤炭市场交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责任、投资风险等的认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